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切实加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推进质量文化建设,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质量改进工作实行责任制。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是教学质量保障及改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产出为导向,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持续改进工作,并对教学质量改进工作结果负责。对质量保障工作出现严重问题和改进效果不佳的单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处理。
第二章 教学质量信息收集
第三条 教学质量信息。教学质量信息指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教学质量的各类信息,包括师德师风、教风、教学管理、教师发展、学生管理、学风、考风、教学条件、教学环境及教学保障等。
第四条 信息收集原则。教学质量信息的收集遵循“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原则,各单位要及时对收集的各类信息反复核实,整理分类,并注意对信息保密。
第五条 信息收集主体。指全体教师、学生、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学生信息员、校外专家(含行业企业)、用人单位、毕业生、学生家长等任何校内外个人或组织。信息收集的主体有权利将发现的教学质量问题及时反映给学校相关单位,学校鼓励并保障各信息收集主体,特别是师生员工反映教学质量的真实情况,并对反映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条 信息收集渠道。学校应建立多种教学质量信息收集渠道,保证渠道畅通并能随时接收到学校内外各方面所反馈的信息。信息收集渠道主要包括口头、意见箱、电话、网站、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
第七条 信息收集形式。教学质量信息收集的形式有教学检查、听课评课、学生评价、教师评学、专项评估、考试巡查、学生信息员反馈、师生座谈、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第三方评价等。
第三章 教学质量信息反馈
第八条 信息处理单位。教学质量信息处理单位也是教学信息的收集单位,分为校级和院级。校级质量信息处理单位为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务处,是教学质量反馈的主要责任单位;院级质量信息处理部门为各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小组,负责教学质量改进措施的实施。
第九条 校院两级单位获取到质量信息后要及时整理核实、解读分析,原则上应在获取信息后5—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整理与分析,将质量信息分解反馈到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如果问题属实且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及时内部反馈处理,对教学质量实施动态调控;如果需其他单位配合解决问题,则应积极沟通协商。
第十条 校院两级单位应将问题的解决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反馈给反映问题的主体,对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接到反馈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初步答复,说明原因。对于反映人数较多的焦点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须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 工作机制。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务处、二级学院、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学生信息员等承担学校内部教学质量信息收集与反馈。二级学院、招生与就业处、学生处、校友工作与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等承担用人单位、毕业生、学生家长等外部教学信息收集与反馈。
第四章 教学质量改进及其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改进依据。教学质量改进工作是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和有关制度要求,对人才培养全过程及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反馈、跟踪检查与评价,实现学校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良性循环。
第十三条 改进内容。教学质量改进包括学校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制(修)订与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改革、考试管理、毕业论文(设计)中发现的问题;在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后勤保障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等。
第十四条 改进机制。学校积极构建科学运行、有效管理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增强教学工作自我约束、自我诊断、自我发展的能力,校院两级坚持多重循环实时联动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和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保障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闭环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运行程序。教学质量改进工作形成确立质量标准、收集质量信息、加强信息反馈、开展持续改进、实现跟踪检查的闭环管理。
(一)确立质量标准。标准是衡量、监管和改进教学的重要前提。学校立足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从校情学情和社会需求出发,制定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二)收集质量信息。学校根据行业企业、学生家长和师生的需要,形式灵活地收集信息,为教学质量信息的全面分析提供前提和基础。
(三)加强信息反馈。根据教学质量信息反馈的内容,学校和学院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四)开展持续改进。问题责任单位应深度挖掘、分析研判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对照质量标准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与实施方案,并纳入工作日程。对于专项监控发现的问题,须制定包含预防、纠正与持续改进措施的整改工作方案,报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备案,按照时间和整改任务要求积极实施整改,减少或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五)进行跟踪检查。校院两级要跟踪检查质量问题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及个人,实行问责制。
(六)形成闭环管理。对于改进难度较大、周期较长、效果未达到预期目标的质量问题,问题责任单位必须进一步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在之后的教学过程中持续跟踪效果,形成“执行—监督—反馈—改进—跟踪”的闭环管理,使教学质量始终处于循环上升过程,使改进工作成为一种管理习惯和动力机制,内化为师生的共同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不断推动办学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 工作体系。建立由课程、系(教研室)、教学单位、学校共同构成的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工作体系。
(一)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针对质量评价信息、课程目标达成等情况对教学方式方法、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计划等适时改进,并对改进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果由教师所在系(教研室)审核。
(二)系(教研室)应对人才培养方案所涉及的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等进行定期改进,对专业课程持续改进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价。
(三)教学单位应逐步完善和加强教学管理评价及持续改进工作,对各专业培养目标、教学大纲、教师教学水平、专业办学条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整改过程和效果予以跟踪、再次评价,形成闭环。
(四)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对教学信息实行备案制,对突出问题的持续改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各教学单位人才培养质量监督工作,在各教学单位持续改进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动态调整;负责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的常态监测与分析,并依据监测结果牵头编制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五)对于教学评价中教学质量问题较为突出的教师,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应和教师本人共同制定教学能力改进方案,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对长期存在较为严重教学质量问题的教师,教学单位应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对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教师,本着对学生负责的原则,教学单位可考虑暂停其相应的教学工作。
(六)对学生学风问题,由学生处、教务处和相关教学单位共同制定和实施学风改进计划,并对改进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
(七)对于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服务问题,教务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由其负责制定和实施改进方案,并对改进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
第五章 教学质量问题反馈与持续改进流程
第十七条 教学质量问题的反馈与改进工作流程分校级和院级两个层面。校级主要采用“一事一单”,对质量问题的反馈和持续改进过程进行协调和监督。院级教学质量问题的反馈与改进工作流程可参照校级执行。
第十八条 “一事一单”通过《珠海科技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反馈与持续改进表》(以下简称“改进表”)开展工作。对于反映人数较多、影响面较广的焦点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按照“一事一单”方式,向相关责任单位发送改进表,强化管理,跟踪督办。具体流程如下:
(一)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定期对各渠道收集的教学质量问题分类整理,初步核实,必要时可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核实,确定需要处理的问题,向相关责任部门发送改进表。
(二)相关责任单位对改进表反馈的问题进行核实,制定改进方案,积极组织实施,跟进改进过程,检查改进效果。
(三)相关责任单位在改进表中填写问题解决情况和改进效果,并由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工作日内及时反馈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
(四)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做好相关单位的协调,对问题的处理进程及效果予以跟踪和确认。
(五)若问题得以解决,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对处理结果予以确认,并将改进表归档留存,同时将结果反馈至问题责任单位及原信息提供方(如可追溯);若改进效果未达到预期效果,则启动新一轮反馈和持续改进流程,直至达到预期目标;若涉及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集中报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商议。
(六)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对质量问题处理的效率、问题持续改进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公布。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小组可通过发送《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反馈与持续改进表》的方式,对本单位内部发现的教学质量问题进行处理。若问题得以解决,应向提出问题的相关系(教研室)或个人进一步反馈;若问题仍无法解决,可报至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对教学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涉及学校层面的重大事项,提交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