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科技学院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05浏览次数:12
发布部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预防教学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因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教学服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贯彻依法治校的精神,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教学事故类别与描述

第四条根据事故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重大教学事故(Ⅰ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行为人主观直接故意对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重大失误对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失误对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四)教学违规(Ⅳ级)。教学违规是指在教学过程中,违反一般教学规则和规律的行为,尚未对教学过程或效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五条根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又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及教学管理类三种类别。

    第六条教学事故的具体分类及等级见《珠海科技学院教学(管理)事故分类及等级》(附件1,其中未含的教学异常情况,可根据具体情节、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比照本办法进行认定)。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校级教学督导组组长、纪检监察办公室、法规处、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教学异常情况发生后,当事人、发现人、知情人需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教务处。教务处应立即采取措施,尽量减少由于教学异常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二)教务处在接报教学异常情况后须及时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向相关单位发送《珠海科技学院教学(管理)异常情况调查表》(附件2)。相关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教学异常情况进行核实,将《珠海科技学院教学(管理)异常情况调查表》、当事人的书面报告、单位认定与处理意见送达教务处。

(三)教务处根据调查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判断,对不予认定的教学异常事件终止流程或启动教学质量约谈;对疑似教学事故的事件做进一步调查。

(四)对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教学异常事件,教务处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形成材料并提交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进行认定。对于不在本办法(附件1)所列的教学异常事件,由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认定。

(五)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应在收到调查材料后,经过充分评议,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照表决结果,同意认定为教学事故的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认定为教学事故成立。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形成认定意见。认定意见形成后,由教务处向事故责任人(单位)送达《珠海科技学院教学(管理)事故认定结果通知书》(附件3),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认定结果。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申诉与复议

第九条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工会、教师代表等组成的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小组,负责申诉调查和形成申诉复议意见。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小组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十条如当事人对教学事故认定有异议,须在收到《珠海科技学院教学(管理)事故认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小组提出申诉。责任人逾期未提出申诉复议申请,视为无异议。

第十一条申诉人(单位)申诉复议时,应当向纪检监察办公室递交《珠海科技学院教学(管理)事故申诉申请书》(附件4),并附上相关附件材料和《珠海科技学院教学(管理)事故认定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小组应当在收到申诉复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复议意见。复议时应邀请当事人到场说明情况,在查阅申诉材料和认定原始材料并经过充分评议后,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表决结果(得票数超过与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作出维持或改变原认定结果的意见。

第十三条教务处将《珠海科技学院教学(管理)事故认定结果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送交人事处。

第十四条如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小组经评议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形成有效意见,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五条教学事故处理权限。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学校和二级学院两级进行,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由学校进行处理,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签批;一般教学事故(Ⅲ 级)和教学违规(Ⅳ级)由二级学院处理,二级学院负责人签批。处分程度分为单位通报批评、全校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三个级别。单位通报批评由二级学院做出,全校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由学校做出,全校通报批评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由学校按照《珠海科技学院教职工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条款作出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对于一般教学事故(Ⅲ级)和教学违规(Ⅳ级)的处理。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人签发《珠海科技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附件5),通知书存根保存在本单位备查并将复印件分别送交教务处和人事处;对一般教学事故(Ⅲ 级)在本单位内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教学违规(Ⅳ级)的责任人予以口头批评。

(二)对于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的处理。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对事故责任人签发《珠海科技学院教学(管理)事故通知书》(附件5),通知书存根保存在教务处备查并将复印件送交人事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三)对于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的处理。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对事故责任人签发《珠海科技学院教学(管理)事故通知书》(附件5),通知书存根保存在教务处备查并将复印件送交人事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和处分

(一)受到本单位内通报批评的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的事故责任人,事故认定之日所属学年,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自事故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校内与教学相关的项目申报及奖励评选资格。

(二)受到全校通报批评的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的事故责任人,事故认定之日所属学年,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良好及其以上;自事故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校内与教学相关的项目申报及奖励评选资格,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的事故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并按照《珠海科技学院教职工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条款作出相应处分。事故认定之日所属学年,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降低一个以上聘用薪资等级;情节特别严重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酌情予以解聘或不续聘。自事故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取消事故责任人校内与教学相关的项目申报及奖励评选资格,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积极采取措施,明显减轻事故损失和降低事故影响,并主动向学校和受事故影响的对象检讨的,可酌情从轻处分。

第十八条符合以下情形者应加重处理:

(一)屡次发生教学事故的。事故责任人自第一次教学事故认定起,一年内若再次发生教学事故,后一次事故加重一级处理。

(二)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取证,则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珠海科技学院教学(管理)事故通知书》复印件由教务处和人事处留存,作为项目申报、奖励评选、年终考核、薪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对涉及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重大教学事故或涉及师德师风“一票否决”的行为,报送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处理。

涉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院发〔2019〕16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珠海科技学院教学(管理)事故分类及等级

    2.珠海科技学院教学(管理)异常情况调查表

    3.珠海科技学院教学(管理)事故认定结果通知书

    4.珠海科技学院教学(管理)事故申诉申请书

    5.珠海科技学院教学(管理)事故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