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科技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与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9浏览次数:10
发布部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确保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扣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工作主线,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指经教育部审批或备案的新设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权审核。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挂靠教务处)组织实施。每年根据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要求完成学校审核程序,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 

 

第二章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

第四条  二级学院申请。2022年9月及之后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设本科专业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1月前向学校学位办提出审核申请。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结合《广东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指标体系(试行)》(附件1)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组织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2)及相关申报材料。学位办对二级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第五条  专家组评议。学校组织专家评议组对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议组由已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同行专家及教育教学管理专家组成,按专业分成小组,每个专业小组5至7人;专家应政治思想过硬、学术造诣深、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本校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

专家评议组依据《广东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指标体系》,经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形成专家评议意见,给出是否同意增列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结论,获得专家评议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专家组评审结论为通过的专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参会委员须达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对申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参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出席会议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的专业,视为审核通过。

第七条  网站公示。通过审核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材料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学位办组织调查复议。

第八条 上报审批。公示期通过后,学位办于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相关材料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申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二级学院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章  质量监督

第十条  二级学院要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新设专业首届学生毕业之前,二级学院应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学校将加强对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质量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学位办负责做好年度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自主审核工作方案,不断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管理,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第十二条  学位办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办学质量实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专业将责令其整改建设,如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建设要求的,学校将按照《珠海科技学院本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专业预警、减招、停招等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办法》不再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后,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广东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指标体系(试行)

2.广东省普通高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