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专业内涵建设,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监测“画像”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总体思路
通过专业评估,强化质量意识,完善内部质量监测与评估体系,促进学校本科专业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提升专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目标导向。以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引领,以专业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为依据,综合考量社会需求与学生成长诉求,系统衡量各专业的教学质量与培养效果。
(二)主体参与。落实学院专业建设主体责任,切实发挥自评程序在评估中关键作用,并对本学院专业评估质量负责。
(三)综合评价。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定量分析注重对专业现时状态的客观评价,定性判断突出对专业发展潜力的主观评价,注重通用性和专业性结合,充分考虑专业差异。
第二章 专业评估的范围和指标体系
第四条专业评估的范围为学校全部已有三届以上(含三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没有毕业生或毕业生不满三届的在招本科专业可申请参加评估,其结果仅为参考、不作排名。已经停招专业不参加评估。
第五条专业评估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与培养过程、学生发展与培养效果、师资队伍与教师发展、质量保障与持续改进、专业特色与标志成果等6个方面,详见附件1《珠海科技学院本科专业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第六条原则上专业评估每四年开展一轮,分批次评估所有满足条件专业,评估结束后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改工作。
第七条专业评估结论及标准
(一)专业评估指标体系满分为100分,一级指标6个、二级指标20个。
(二)二级指标的评估标准有A、C两级,权重分别为1.0、0.6。
(三)专业评估结论分为A、B、C、D四个等级,具体如下:
A级:总分≥85;
B级:75≤总分<85;
C级:60≤总分<75;
D级:总分<60。
(四)在实施过程中,本方案的评估指标可根据国家、广东省相关文件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 专业评估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专业评估的组织工作由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务处、评建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并负责制定本科专业评估具体实施方案、聘任评估专家、收集整理评估资料、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考察工作等。
第九条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招生与就业处、创新创业学院、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等单位负责提供专业相关数据和资料,或对高等教育质量监测采集的专业相关数据进行核实。
第十条专业评估分学院自评、学校评估、公布结果、组织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一)学院自评
各二级学院在认真学习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准确掌握评估标准、全面深入调查研究、科学总结专业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以本科专业为单位开展自评,形成专业自评报告,提供专业评估佐证材料,针对专业建设质量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形成评议意见,接受学校专业评估专家组的评估。
(二)学校评估
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各专业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审读专业评估自评报告、查阅相关材料、现场评审等,对专业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形成专业评估意见。
(三)公布结果
评估结果经学校审核后,向全校公布,并向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反馈评估意见。
(四)组织整改
各专业根据专家组反馈意见,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备案。
第四章专业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评估结果作为学校优化专业结构、资源配置、项目申报等重要参考。A级专业在专业建设支持各方面予以倾斜;B级和C级专业需针对薄弱指标提交改进计划;D级专业经过整改后须参加复评,整改不力复评仍为D级的专业将暂停招生。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作为二级学院年度考核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对不能适应社会需求、招生录取率低、师资力量不足、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内容陈旧、教学质量低、学生满意度低、就业效果差、缺乏特色和内涵的专业,学校将依据相关指标达成情况进行专业预警、减招、停招、撤销等工作。
第五章 专业评估跟踪和改进
第十四条学校对通过评估的专业进行持续跟踪。各专业应继续加强建设,保证专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提升。在此期间,如发现重大问题,将视其情况进行降级处理或直接认定为D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专业评估监督与申诉
各学院可在评估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诉,学校成立复核专家组进行复核;评估过程中若发现数据造假,取消该专业评估资格,通报批评并与学院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六条专业评估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的学院专业评估工作小组,组织全体教师参与评估工作,组织学习专业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原则,深刻领会评估指标内涵,将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事求是。自评结论要全面体现专业现状,对问题的挖掘要深刻、全面,所提供数据必须准确无误,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发生,各学院要严格把关,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总结经验。评估结束后,各学院要认真总结经验,对照评估意见积极整改,推动专业建设质量提升,办出专业特色。
第十七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珠海科技学院本科专业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2.珠海科技学院本科专业评估评分标准(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