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教师评学(以下简称“评学”)是教师对所授课程学生学习情况做出总体评价,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了解学生学习现状、促进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建立和完善教师评学指标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保证教师评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目的、范围与内容
第二条评学目的
(一)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引导和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形成良好学习风气。
(二)促进教师因材施教,大力推进教学改革,为教学研究提供基础资料。
(三)促进教师积极参与学风建设工作,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
(四)为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评价学校教风和学风提供依据。
第三条评学范围
评学主体为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评学对象为教师当前学期所教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以教学班级为单位。
第四条评学内容
授课教师对整个班级学生的学习态度、课前预习、出勤情況、纪律状况、课堂表现、实验教学、课后复习、学习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评学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教学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条评学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在学期初发布线上问卷,学期末结束问卷。评学系统开放期间,任课教师在了解每个教学班阶段性学习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客观评价,最晚于教学班结课前完成评价。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评学前各教学单位要组织任课教师(含外聘教师)熟悉评学的各项指标要求,统一认识,明确目标,严肃认真做好评学工作。
第八条每位任课教师应本着对学校和学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认真填写评学指标,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学工作。
第五章评价标准与结果使用
第九条评价标准分为四个等级:优秀(≥9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应采用多种方式向学生反馈评学情况,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消除学习障碍,提高学习质量。
第十一条评学结果将作为修订完善学生管理、学风建设、教学管理与改革等政策和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