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为提升课堂教学质量,营造全校师生重视教学、支持教学、服务教学的良好氛围,健全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党〔2017〕51号)、《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教社科〔2018〕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2025学年高校思政课课堂教学提升行动的通知》(教社科厅函〔202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听课人员及听课次数
第二条学校领导听课
(一)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教学、科研、思政课工作的校领导,对每门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每人每学期至少听1次课,同时须听取对应联系单位课程1-2次。
(二)其余校领导每人每学期听取对应联系单位课程2-3次。
第三条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听课
(一)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科研处、教师发展中心副处级以上干部每学期听课3-5次。
(二)提倡其他部门的领导干部本着关心教学、辅助教学的态度每学期参与听课不少于1次。
第四条学院领导听课
(一)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马克思主义学院领导班子每位成员,在一个任期内要对本学院所有授课教师做到听课全覆盖。
(二)专业负责人及系(教研室)主任等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
第五条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听课
(一)校级专职教学督导每学期课堂听课不少于96次,校级兼职教学督导每学期课堂听课不少于48次,重点开展专项听课。
(二)院级教学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2次,由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情况确定听课任务。
第六条任课教师听课
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至少覆盖4名同行。
第三章 听课范围
第七条听课范围为全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所有本科课程。听课时间自当学期开学第一节课起,至学期课程结束。
第八条校领导除必听课程外,可结合分管工作、个人专业领域进行听课。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应结合工作职责、内容和个人专业领域开展听课。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领导通过听课了解本单位教学实际情况,发现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专业负责人、系(教研室)主任等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需听专业核心课程,以指导教师更好地开展课堂教学;任课教师一般听本单位所在专业或相近专业教师开设的课程,以促进教学持续改进。鼓励青年教师和新进教师多听各级教学名师、各类教学竞赛获奖教师的课程,发挥优秀教师引领示范作用,促进教师教学水平提升;教学督导在完成规定的必听课程外,可结合个人专业领域与学科兴趣选择听课。
第四章 听课要求
第十条听课人员应提前进入教室(实验室),每次听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时(45分钟)。
第十一条听课人员进入课堂前,应向授课教师告知身份。听课过程中要遵守课堂管理规定,不得随意进出教室。听课后要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对发现的涉及到教学条件、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需及时反馈给教学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对反馈的信息要及时处理,跟踪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以形成质量保障闭环。
第十三条听课人员要客观公正地对课堂进行评价。学校领导可在教学质量管理平台中录入听课评价情况并提交,也可填写纸质版听课评价表,并在一周内由听课联系人将纸质版听课评价表提交至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存档;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和各教学单位听课人员需在教学质量管理平台中录入听课评价表。
第十四条授课教师不得无故拒绝听课人员进入课堂听课。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听课评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相应的听课实施细则,每学期制定听课计划,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教师、院级教学督导的听课安排,原则上覆盖本单位所有任课教师。学院要将听课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在基层教学组织工作会议中针对问题进行研讨,提出改进措施,并跟踪改进效果,在下一阶段听课任务中重点观测,循序渐进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对教学有特色、效果好、受学生欢迎的教师,组织观摩学习和经验交流。
第十七条学院需设置听课联系人,负责沟通校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听课事宜。
第十八条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为校级教学督导分配听课名单,包括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意见反映较大或学生评价成绩落后的教师、新进教师、新开设课程、重点建设课程等。
第六章 听课情况公布及使用
第十九条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管理校领导、校级教学督导的听课数据;各二级学院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听课计划,管理并分析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及系(教研室)主任、院级教学督导和教师的听课数据,形成本学院每学期的听课工作总结,听课计划和听课总结须于每学期初和学期末分别提交至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将根据各学院上报计划进行督察和抽查,在不同层面和不同范围内反馈和公布评价结果,对总结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将汇同学校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精准有效的课堂教学质量提升对策,并跟进相关问题整改提升结果,形成学校课堂教学质量保障闭环。
第二十条听课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和二级学院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听课管理办法》(院发〔2018〕145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