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主阵地,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为深入贯彻《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教育数字化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健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机制,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建立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支持的评价机制,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坚持以评促教、以评促学,旨在通过及时呈现和反馈评价信息,不断推进教学改革和内涵建设,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的学习体验和学习成效,更好地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 评价对象和评价构成
第三条 评价对象包括承担全日制本科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
第四条 坚持教学评价科学化和多元化,采用学生评价、教师自评、同行评价、督导评价、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各类评价指标详见《珠海科技学院教学质量评价表(教师用)》《珠海科技学院教师自评问卷》《珠海科技学院本科课程学生评价表》。评价指标将根据教学发展实际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章 评价方式与实施
第六条 学生评价由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组织,在每学期课程结束时进行。授课过程中,各二级学院和教师应定期向选课学生推送问卷,增强过程性评价,为教师动态观测学情、评价学习效果、调整教学策略提供指导。
(一)学生评价标准
学生评价主要从课程思政、教学目标、师生互动、教学方法、能力培养、课程内容前沿性、教学组织、信息化教学、指导答疑、作业反馈、考核方式、课程内容挑战度、课程总体评价等方面对当前学期课程进行评价。
(二)学生评价主体及对象
学生评价主体是当前学期所有选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评价对象是本学期开设的所有本科课程。教师每学期所授各门课程学生评价平均分为教师该学期的学生评价得分。
第七条 教师自评由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组织,各二级学院督促完成。教师自我评价是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时完成的对课堂教学质量的自我客观、全面评价。
第八条 同行评价由各二级学院负责,以本单位为主体,对所开设的各门课程教学过程情况进行评价,评价主要通过同行之间相互听课、评课等方式进行,确保课程评价全覆盖。
第九条 督导评价包括校级督导评价和院级督导评价。校级督导评价由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院级督导评价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督导评价包括指定听课评价和自选听课评价,对重点建设课程、需要改进提升课程、新教师课程、新开设课程、巡课问题课程、学生反馈问题课程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听课评价。
第十条 领导评价主体包括校领导、职能部门及学院领导等,校院两级领导干部须经常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教学情况,随机开展听课、评课。
第四章 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分数采用百分制,其中学生评价占总成绩比重的50%,教师自评占总成绩比重的10%,同行评价占总成绩比重的10%,督导评价占总成绩比重的15%,领导评价占总成绩比重的15%,综合评价成绩为:Y=0.50X1+0.10X2+0.10X3+0.15X4+0.15X5,其中,Y: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分;X1:学生评分;X2:教师自评分;X3:同行评分;X4:督导评分;X5:领导评分。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总评分在本学院排名前30%(含30%),评定为优秀等级,如任课教师本学年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则不得评定为优秀。
(二)总评分大于等于60分但未排名前30%,评定为合格等级。
(三)总评分小于60分,评定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三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每学年开展一次,等级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组织评定。各二级学院应依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评价结果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教师本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由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组织教学督导对评定结果进行复审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五章 评价结果使用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将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考核、工资晋升、评优评奖、出国进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等的重要依据。
如学年内出现以下情况者,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在上述各类考核晋升、评奖评优等环节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
(一)教学态度不端正,教学工作不认真,师德师风存在严重问题,经调查属实的教师。
(二)教师存在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或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三)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
第十六条 学院要建立本单位的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档案,对评价结果排名靠后的教师,组织优秀教师帮助他们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组织专家跟踪听课,确保课程教学质量持续改进,促进他们尽快提高课堂教学水平。
第十七条 受到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的教师要限期整改,由所在学院组织对本人进行约谈,定期考核其整改情况,经教育整改效果差,达不到教师岗位管理要求的,调离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修订)》(院发〔2019〕2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珠海科技学院本科课程学生评价表
2.珠海科技学院教师自评问卷
3.珠海科技学院教学质量评价表(教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