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科技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9-18浏览次数:21
发布部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维护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督导代表学校对全校教育教学工作履行监督、指导、检查、评价、反馈等职能,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组织及选聘

第三条学校设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织。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设校级专职、兼职教学督导若干名,校级督导按学科专业分理工组、经管组、文科组三个督导工作组,组长由专职督导担任。各二级学院可申请设立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组,并逐步完善人员配置和工作机制。院级教学督导每个专业原则上不超过1名,且人员应根据专业结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各二级学院原则上于每学期末申请或调整确定下一学期院级教学督导。

第四条校级教学督导由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组织遴选,经主管校领导同意  后报人事处备案。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由二级学院组织遴选,经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汇总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送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教学督导选聘条件:

   (一)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师德师风,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处事公正,有工作热情和奉献精神,善于沟通。

   (二)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在本专业中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养深厚,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能够把握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了解并跟进高校教改动态,熟悉了解我校教育教学工作要求和规章制度。

   (四)身体健康,未担任单位领导职务,能积极参与教学督导的各项活动,切实履行督导职责。

第六条原则上教学督导每届聘期2年,到期符合条件可续聘。已聘教学督导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督导职责,须至少提前一个月提交个人书面申请。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一)以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规章制度和专业教学文件为依据,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价和指导;对教学管理状态、管理效果及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风气、学习效果等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深入课堂听课,采用随机听课和重点听课相结合的方式,校级专职教学督导每学期课堂听课不少于96节,校级兼职督导每学期课堂听课不少于48节,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听课前后与师生交流,评价课堂教学效果;通过听课评课,指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三)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考试、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各个环节进行检查、调研;参与试卷、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大纲、教案及教学档案等各类专项复查和检查工作;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日常教学检查与巡视,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配合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开展课程评估及其他专项评估工作。

(四)以校级教学督导对口联系二级学院的形式,开展对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的指导,加强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的联系和交流。

(五)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状况,广泛听取并收集师生员工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经汇总、分析后,及时反馈给相关二级学院,并为学校的发展改革、教学水平、教师教学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提供建设性意见。

    (六)参加教师、学生等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参与学校组织的相关工作会议及评审,每学期末向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提交工作总结。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院级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一)听课评课:每人每学期听课(含理论、实践)不少于32节,听课范围以本学院为主,其他学院为辅,听课前后与师生交流,评价课堂教学效果;通过听课评课,指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二)专项评估:参与学校组织的课程评估及其他专项评估工作,按学校要求指导本学院进行自评和材料组织工作。

(三)教学规范与质量保障督查:参加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试卷以及教学档案等质量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评估,按学校要求指导本学院进行自查与互查,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四)参与本学院教学过程的日常监督,参加教研活动,对二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教师队伍建设、教学安排、教学大纲修订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师备课、课堂教学、学生实践教学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与二级学院院长和分管教学院领导沟通,及时反馈教学质量检查情况。对于影响教学质量的突出问题,向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反映,对问题处理及解决情况进行及时反馈。

(六)完成本学院领导交待的教学质量提升相关的检查、督促、指导等工作。

(七)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工作会议,每学期末向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提交工作总结。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九条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组织校级教学督导工作,确定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内容和重点。各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组负责制定本学院教学督导年度工作计划和听课任务,切实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建设。

    第十条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织均须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督导工作状态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状态进行分析研究,注重发现问题、发现典型,总结教育教学成果,并适时、及时地将收集的校院两级教学督导意见反馈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督促和指导二级学院对反馈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在开展督导工作时,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认真做好台账记录和工作照片留存,确保每项工作有据可查,每个结论有据可依。在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反馈,对持续改进工作予以跟踪督促。如发现教师在授课中出现教学事故、意识形态、师德师风等问题,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五章工作权利

    第十二条教学督导按要求检查各类教学活动,查阅教学单位或教师个人的相关教学资料。任何单位或教师应予以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的材料或数据,对教学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予以重视,并及时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教学督导可以按照相关流程调阅学校有关教学文件,列席学校和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会议;有权利对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进行批评和制止;必要时可以提请启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有序。

第六章折算工作量及考核

    第十四条教学督导工作量记入《珠海科技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中的折算工作量,并执行其中的折算要求。校级兼职教学督导工作量可按照每学年128标准学时计入折算工作量。院级兼职教学督导工作量可按照每学年96标准学时计入折算工作量。

    第十五条校级兼职督导承担的工作量由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统计汇总审核,院级兼职教学督导工作量由二级学院负责统计汇总审核,并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校级教学督导由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管理,根据教学督导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考核。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或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解除聘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起实施,《珠海科技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校发〔2022〕2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