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科技学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5-06-26浏览次数:21
发布部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为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完善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根据教育部《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全面质量观,加强质量文化意识培育,通过聚焦教育评价改革,建立完善校内质量保障体系,推动质量持续改进机制建设,建设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不断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构建原则

(一)学生中心原则。坚持将学生成长成才和可持续发展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重视学生对教学质量的评价,关注学生的学习需求和发展,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和教学环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全员参与原则。坚持教学质量保障的全程性、全员性,建立质量保障长效机制,发挥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各师生个体的作用,共同参与到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构建工作中来。

(三)持续改进原则。坚持教学过程全程监控,通过不断评估和改进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形成质量控制闭环系统。

第三条  体系构成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立足教学质量持续提升根本目标,形成学生、督导、管理者、同行、用人单位“五位一体”的评价矩阵,完善校院两级教学质量保障与督导机制,科学规划目标与决策系统、条件与保障系统、标准与运行系统、监控与评价系统、反馈与改进系统、激励与约束系统六个教学质量管理运行系统。

 

第二章  目标与决策系统

第四条  教学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决策机构,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一)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分管教学、人事、财务、招生就业、学生、后勤、资产、图书馆、团委等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各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对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执行情况。

3.决定有关教学质量持续改进的政策和措施,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各二级学院设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成员有院级教学督导、教学秘书、专业负责人、系(教研室)主任、学工办主任、教师代表等。同时明确教学质量监控工作联络人,一般由负责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教学秘书担任。主要职责:

1.依据人才培养要求和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结合学院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2.落实学校关于教学质量保障相关决策和要求。

3.实施对本单位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监督、检查、反馈,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4.按要求撰写并提交本单位教学质量报告。

第五条  工作机构

(一)执行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是学校实施教学质量保障的工作机构,其中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招生与就业处、财务处、图书馆、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信息数据管理处等单位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主要执行机构,各二级学院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

1.制订相应的质量子目标及其质量标准。

2.制订实现质量子目标和达到质量标准的工作计划,并组织计划的具体实施。

3.根据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系统、反馈与改进系统提出的反馈意见及时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监控评价机构。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监控评价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2.负责制订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统筹协调开展教学质量信息收集、分析、反馈以及整改落实工作,建立跟踪评价、信息反馈和持续改进机制,定期向教学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4.负责学校教学质量数据监测和教学质量报告的撰写,为学校教学改革和建设提供意见。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托教学指导委员会,充分调动专家学者在教学研究、咨询、评估及指导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委员会负责审议与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相关的各项事务,对学校的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教学的政策和规划、教学的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政策、本科教学评估、专业课程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指导。

第七条 制定质量目标。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托办学优势和办学特色,科学确定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依据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制(修)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毕业要求能有效支撑培养目标,课程体系能有效支撑毕业要求,两者具有明确的对应矩阵关系。

(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结合部门职责分工制定相应分目标,支持条件与保障系统、标准与运行系统的有效运行,确保学校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 总结与改进

(一)保障教学中心地位。注重政策和制度的导向性,引导广大教职工牢固树立“教学中心地位”观念,并成为自觉意识。学校定期召开本科教学工作会议,研究和制定有关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大政策和措施,总结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情况,提出提升与改进方案。

(二)教学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审议。

(三)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可根据需要召开反馈与改进相关会议,对教学质量监控中的问题进行反馈。

 

第三章  条件与保障系统

第九条  条件与保障系统是教学质量保障的物质基础,用以保障人才培养所需的人力资源、教学经费、教学仪器设备、实验条件、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资源及教学场地等的供给和支持。

第十条  加强师资队伍和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一)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以“师德培育”工程为抓手,持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二)人事处负责制订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确保师资队伍的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和水平合格。负责教师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负责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

    (三)教务处负责教师教学成果认定、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学名师等教学奖励评审。

(四)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培训机制,对教师进行培训和再提高。

(五)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的师资和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规划,做好教师及行政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保障教学经费投入。

(一)财务处负责年度教学经费预算工作,确保生均教学经费的投入符合教育部等上级部门要求,教学经费的投入满足教学的需要。科学规划、论证教学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增加经费使用的透明度,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财务处负责制订并落实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审核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年度教学经费使用情况。

(三)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教学经费的使用计划,做好教学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优化教育教学条件。

(一)教务处负责确保教室满足排课需要,实习基地(场所)能够满足实践教学需要。

(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场所管理、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行政用房面积等达到教育部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制定年度教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监测实验室等使用情况。

(三)图书馆负责制订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建设规划并负责建设管理,确保生均图书和生均新增图书等指标达到教育部规定标准,并监督师生的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利用情况。

(四)信息数据管理处负责制订校园网建设规划,教学应用软件系统配置到位并负责管理与维护,保证教室多媒体及校园网络的正常使用,利用AI赋能推进教学信息化建设。

(五)后勤处工作保障到位,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六)各二级学院负责文献信息资源和网络教学资源使用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提升教学内涵建设水平。

(一)教务处负责制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基地、教学团队建设等相关规划与管理办法。

(二)各二级学院制订本单位相关工作计划,认真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材建设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中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一)教务处负责制订教学研究与改革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负责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保证研究经费及时到位,并监督合理支出。

(三)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有效利用教改成果,促进教学质量提升。

 

第四章  标准与运行系统

第十五条  标准与运行系统是制定、完善并执行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及质量保障各项标准,组织落实各项决策任务,协调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十六条  定期开展人才培养方案目标合理性评价及培养方案的修订。

(一)教务处负责培养方案的总体设计,提出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组织专家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核;将审核后的培养方案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汇编印制成册,并监督执行。

(二)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提出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意见,组织本单位所属各专业开展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经审核通过的人才培养方案,应组织实施,严格执行。

(三)各二级学院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做好所有课程教学大纲的修订编制工作,确保课程目标对毕业要求的有效支撑。

第十七条  明确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一)教务处负责建立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质量标准体系。规范人才培养过程。明确授课教师管理、教学运行等工作程序规范和要求。定期梳理教学制度,做好“废、改、立”工作,切实保证教学质量标准的执行。

(二)各二级学院严格执行教学质量标准、教学制度和管理规范,依据标准具体实施本单位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三)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制订完善备课、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实习、实验、课程考核、毕业论文(设计)等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做好教学过程中的教学督导工作,监控质量目标达成情况,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跟踪督促持续改进。

第十八条  加强招生工作。

招生与就业处负责编制学校招生章程,制订招生计划,负责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录取、生源质量分析等工作,确保招生程序规范,招生宣传效果好。

第十九条  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风建设。

(一)学生处负责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素质。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提高思政课程教学水平。教务处负责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二)学生处负责建立健全学风建设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实施“学品养育”工程。定期开展学风建设情况检查,帮助学生成长。重视班级建设、社团建设,评选优良学风集体,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氛围。

(三)各二级学院负责执行学校学风建设的规定,开展学风建设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学生上课出勤率高,重视考风建设,严格考试违纪处理,纠正不良风气。

第二十条  活跃第二课堂。

(一)校团委负责制订第二课堂活动实施计划与办法,包括思想成长、社会服务、职业能力等;负责引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课外科技文化活动等;负责推进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的有效衔接,鼓励学生利用假期进行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客观记录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的经历和成果,促进第二课堂对第一课堂的有机补充和重要支撑作用。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第二课堂活动计划与规定,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开展相应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加强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和教学条件的建设,确保体育、美育、劳动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形成特色鲜明的体育、美育及劳动教育体系。

 

第五章  监控与评价系统

第二十二条  监控与评价系统是根据教学规章制度、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及教学保障各项标准和规范,进行监督、评价和控制。

第二十三条  实施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监控机制。二级学院是本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的主体,及时监控、及时发现在专业建设、教学管理、教学过程等方面的问题,并及时反馈和解决。学校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评价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落实听课制度。学校层面听课人员包括校领导、教学管理部门等与人才培养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校级教学督导。院级层面听课人员包括学院领导、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院级教学督导等。开展全面听课检查,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教学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机制,对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评估和提供咨询。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上下联动,有序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学生信息员制度,遴选一定数量的学生担任学生信息员,参与教学管理工作,监督、记录和反馈课堂教学情况,收集教学过程中各类有关教学的信息,及时反馈;对信息进行整理和汇总,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学校改进教学工作提供重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实施教学检查制度。教学检查分为学院自查和学校检查,分期初、期中、期末三个阶段,分别以规范教学、过程检查、考核质量为重点,组织日常检查和专项抽查,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训教学、课程设计教学等环节和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执行情况、试卷命题和批阅、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教学和教学秩序检查等。

第二十八条  开展课堂教学巡查。由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参与,随机抽取一定的课时,进行全校范围的走课巡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课堂教学效果。

第二十九条  实施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制度。利用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校内版,及时统计、分析师资队伍、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学生发展、教学管理、质量监控等方面的数据信息。根据填报数据生成的数据分析报告提交学校领导及相关单位,作为学校教学决策及相关单位教学与管理工作持续改进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完善教学质量跟踪调查制度。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反映人才培养质量的各项指标进行长期跟踪调查。招生与就业处组织对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去向、毕业生就业质量调查以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满意度进行调查;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学生评价,定期发布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各二级学院健全教学质量跟踪制度,对本单位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总结,撰写学院教学质量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完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实行领导评价、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相结合的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机制。

第三十二条  实施课程评估全覆盖。建立课程建设标准,强化课程思政建设,注重课堂教学规范,改进课程教学评价,实现课程评估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十三条  坚持开展专业评估。建立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为载体的新专业建设评价机制。

第三十四条  积极推进专业认证。教务处加强统筹,积极组织相关专业参加工程教育等专业认证。二级学院按照认证标准,扎实开展专业建设,积极申请认证,保证各类专业逐步有序通过认证。

第三十五条  积极引进第三方评估。重视社会对学校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监督、评价。根据需要,委托用人单位、专业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估,积极参加教育部及其他社会部门组织的专项评估工作。

第三十六条  适时开展其他评估工作。依照教育部要求开展评估。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不定期开展针对教学基本建设质量、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管理、教风或某一教学环节等方面的专项评估。

 

第六章反馈与改进系统

第三十七条  反馈与改进系统是将收集信息和评价结果,准确、全面、快速地反馈到各级质量保障组织机构,为其做出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及时调控和持续改进。

第三十八条  坚持教学质量公开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学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等,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学校质量监督,建立质量预警机制。完善教学质量发布机制,各类评估结果、质量分析报告及时发布。

第三十九条  加强教学信息监控采集工作。调动教师、学生、专家、管理者和社会等多方力量,不断丰富信息来源渠道和采集手段,有效汇聚教学质量信息,包括生源质量、学籍成绩、就业质量、教学督导反馈、学生信息反馈、师生座谈会记录等。完善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年度采集制度,系统分析状态数据,把握教学基本状态,强化教学质量的常态监测。保持教学质量监测过程与实际教学工作紧密结合,对于教学检查、教学督导、教学评估以及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教学质量信息充分进行交流、及时反馈。

第四十条  完善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制度。以监控-评价-反馈-改进的闭环为基础,形成持续改进的质量提升长效机制,推动质量文化建设。

(一)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监督各项问题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并评估改进结果,不定期将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情况、存在问题、持续改进等情况向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教学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改进结果进行有效利用,推动质量文化持续建设。

(二)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直接反馈给各二级学院,督促其整改,并对改进结果进行跟踪问效。

(三)各二级学院对自我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做好记录;对各部门反馈的问题,需要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方案,提出预防及持续改进措施,解决到位。

 

第七章  激励与约束系统

第四十一条  健全教学激励机制。健全教学激励制度体系,充分调动和激发教师投身教学、潜心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主要包括教学考核激励、各类标志性教学成果激励、教学评比激励等。突出教育教学业绩,提高教学业绩在校内绩效分配、职称(职务)评聘、岗位晋级考核中的比重。

第四十二条  加强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开展系列主题研修、教学沙龙、教学竞赛等活动,对教师在职培训、访学进修、学历提升、对外交流等方面提供优良条件。

第四十三条  强化教师约束机制。加强师德考核力度,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依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课堂教学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对违反教学规范的教师、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处理;对于学生多次反映和专家评议教学效果差、经质量约谈、学校帮扶无明显改进的教师,予以调整岗位。

第四十四条  强化课堂教学纪律考核。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作为教学的基本要求,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严格课堂教学纪律,加强对教师课堂教学活动、教学实践环节等的督导力度,对在课堂传播违法、有害观点和言论的教师,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教学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