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4浏览次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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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

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

 教高厅〔20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 号)精神,切实推进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我部决定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 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合格评估作,并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建设情况,学制订本地区、本部门高等学校合格评估计划;依据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及关要求,认真指导学校开展评建工作;深入研究合格评估专家 组考察见,全面检查学校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参加估的学校要充分认识合格评估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教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调研工作纪律的通知》(教高司函〔2009〕230号)要求,在评估期间,保持校内教学工作的平稳有序。教育部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010-66096713,010-66097825,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评估处100816),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附件: 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

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教育部办公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

 

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不断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与条件

1.评估对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以下简称合格评估)针对未参加过教学工作评估的各类新建普通本科学校(以下简称新建本学校),包括经国家正式批准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2.评估条件

学校参加格评估的条件为:3届以本校名义招生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年没有被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公办学校上一年生均预算内教事业费拨款须达到《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规定的相应标准。

已有5届本科毕业生的新建本科学校应参加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凡因未达到评估条件而推迟评估的学校,在学校推迟评估期间,教育部将采取暂停备案新设本科专业、减少招生人数等限制措施


二、评估组织

3.教育部统筹合格评估工作,制订合格评估工作总体方案和规划,组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合格评估工作,审议进 考察专家组提交的评估报告,做出评估结论,受理争议、仲裁等事宜。

4.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委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合格评估工作,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新建本科学校合格评估计划,指导学校开展评建工作,检查学校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5.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评估中心)具组织实施合格评估工作,包括组织评估培训、组建评估专家队伍、采集和分析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组织专家进校评估等并向专家委员 会提交进校专家组的考察评估报告

三、评估程序及任

合格评估主要程序包括:学校自评、专家进校评估、结论审议发布等环节。

6.学校自评

根据本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要求,有计划地开展自评活动,总结成绩、查找差距、分析成因、提出对策,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并完善校内教学质量保障制度,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在自评的基础上形学校自评报告》。

7.专家进校评估

育部评估中心组建专家组赴学校进行现场考察评估。专家组在审核《学校自评报告》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基础上,过深入访谈、现场听课、查阅材料、考察座谈等形式,对学校教学工作做出正客观评价,形成《专家组评估报告》并给出评估结论建议。

8.结论审议与发

专家委员会审议《专家组评估报告》,作出评估结论。合格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教育部评估中心根据专家委员会审议结果,式发布评估结论。

9.结论使用

”的学校,进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学校的改情况将作为审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暂缓通过”的学校整改期为2年,“不通过”的学校整改期为3年。在整改期间,对结论为“暂缓通过”和“不通过”的学校,将采取限制减少招生数量、暂停备案新设本科专业等限制措施。整改期满后由学校提出重新接受评估的申请。重新评估获得通过的学校,进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仍未通过的学校,将认定为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依据有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评估纪律与监督


实施“阳评估”,推进评估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参与、加强评估、严肃评估纪律,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正和公平。

10.评估信息公开

格评估相关的政策文件与实施办法、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活动、评估专家名单、《学校自评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有关数据、《专组评估报告》以及评估结论等,均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立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评估的工作机制,聘请行业、企业的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11.评估监督

格评估工作广泛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评估专家委员会受教育部委托,监督检查参评学校和评估专家以及评估组织机 构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检查评估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教育部设立举电话和信箱,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评估过程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纠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与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做出处理


 

 

 

 2: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级指标

1.学思路与领导作用

2.教师队伍

3.教学条件与利用

4.专业与课程建设

5质量管理

6.学风建设与学生指导

级指标

1.1 学校定位

1.2 领导作用

1.3 人才培养模式

2.1 数量与结构

2.2 教育教学水平

2.3 培养培训

3.1 教学基本设施

3.2 经费投入

4.1 专业建设

4.2 课程与教学

4.3 实践教学

5.1 教学管理队伍

5.2 质量监控

6.1 学风建设

6.2 指导与服务

   7.教学质量

7.1 德育

7.2 专业知识和能力

7.3 体育美育

7.4 校内外评价

7.5 就业

附:  1.对民办、医学类、艺术类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


 1:对民办、医学类、艺术类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

 

一、民办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

1.办学思路与领导作用

1.2 领导作用

增加个观测点“领导体制”,合格标准为:领导体制健全,人治理结构完善。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党委会 机构发挥了各自的职能;建立了学校发展决策咨询机构并很好发挥了作用;建立了学校师生员工民主管理监督、建言献策的机

2.教师队伍

2.1 数量与结

测点“生师比”合格标准中增加:自有专任教师数量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50%。

增加备注 3:专任教师计算方法:自有教师及外聘教师中聘期二年(含)以上并满足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按1:1计入,聘一年至二年的外聘教师按50%计入,聘期不足一年的不计入专教师数。

办有自考助学班的学校,全日制在校的自考助学生按1:1入学生数

二、医学类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


1.教师队

2.1 数量与结

观测点“生师比”:合格标准中增加:要有一支双师型的临床 教师队伍,使整体教师队伍数量与在校生数量的比例达到 1:10(其中,民办医学院校相应为1:12)。临床教师的计算以附属医院(直)具有医师职称系列全部人员的15%计;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师按聘请校外教师折算,原则上不超过全校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观测点伍结构”:合格标准中增加:整体师资队伍结构必由校本部基础教师和临床教师两大部分组成。(临床教师必须有执业医师资格,且理论授课和课间见习教学教师须有主治医师及以上医疗职称)

2.教学条件与利用

3.1 教学基本设施

观测点实验室、实习场所”:合格标准增加:医学教育必须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教学医院承担学生临床阶段教学,且生均床位数达到0.8张以上。非直属附属医院指经当地行政部门批准、可完成临床教学全过程且有一届以上毕业生的教学医院

3.专业与课程建

4.3 实践教学

“实习实训”:合格标准增加:临床阶段教学中主干课程课间见习与理论授课的比例不少于1:1


观测点毕业设计与综合训练”:对于医学生是指毕业实习和毕业综合考试。毕业实习时间不应少于48周。临床实习教学管理制度基本健全,有出科考试和毕业考试制度并实施;实习大纲规定的操项目合理,多数学生基本完成规定项目;毕业实习每生实际 管理病床4--6张。

艺术类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

1.教师队

2.1 数量与结构

观测点“队伍结构”合格标准中“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50%”改为“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的比例≥ 35%。

类院校中的主讲教师“具有二级及以上艺术类专业技术职务,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视同为“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